某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廣會上稱其某知名品牌健康養生鞋對血壓高、糖尿病患者、血脂高、自然通風、鼻竇炎、咽喉炎、靜脈曲漲、失眠症、嚴重便秘、勁椎病及婦科病等均有調養作用,並注重對血壓高的治療率達99%。
徐某聽後激動不已,即與該企業簽署了《代理商加盟合同書》,並交納了二十萬元的加盟費用,獲得了某地域三年的市場銷售商標授權。之後,顧客發覺花了一千三百餘元選購的健康養生鞋並無一切看病作用,都沒有其宣傳策劃的西班牙近百年皇室鞋靴加工工藝。一怒之下,該企業被檢舉至市場監督管理。
經銷售市場監督機構調研發覺,該企業的確存有虛假廣告及其傳銷組織的違紀行為,故對該企業懲處處罰。但該企業卻果斷不同意退回徐某交納的二十萬元加盟費用。無可奈何下,徐某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經案件審理覺得,該企業根據企業推廣會宣傳教育、 下發《養生須知》、《健康足底養生鞋客戶手冊》、企業微信公眾平台發表論文等方式,公布聲稱其“健康養生鞋”對風濕病、血壓高等病症有實際效果,但該企業不可以給予直接證據證實其市場銷售的健康養生鞋對風濕病、血壓高等病症有實際效果,故理應評定該企業對其商品作用開展了虛假廣告。
而徐某係根據該企業所作虛假廣告而與其說簽署加盟協議,彼此的協作內容實係根據對該企業的商品開展虛假廣告以吸引住顧客,給顧客以不真正的信息內容欺詐,顯著違背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要求。另,徐某向該企業交納加盟費用後即得到添加及強烈推薦別人添加的資質,該企業按照規定對孫網警給予提成。
依據其營銷模式,發布工作人員立即向被告方交納 20、10、5 萬餘元不一的加盟費用變成一、二、 三級地區代理,獲得發展趨勢退出代理加盟商及 VIP 顧客、創業者的資質,根據強烈推薦發展趨勢退出工作人員交納 20、10、5 萬餘元不一的加盟費用,立即獲得退出地區代理交納加盟費用 10%的抽成,根據立即發展趨勢的退出 VIP 顧客、創業者選購“健康養生鞋”得到終端設備銷售傭金;發布代理加盟商根據強烈推薦退出代理加盟商,發布代理加盟商能夠 獲得其強烈推薦的退出代理加盟商立即線上營銷的“健康養生鞋”20 元/雙的說白了互粉補貼。
以上營銷模式違背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和第(三) 項的要求,係機構傳銷組織的違紀行為。綜上所述,加盟協議違背了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強製要求,應自始失效。因彼此均未認為無效合同的損害,故人民法院確定《代理商加盟合同書》失效,並訴請某生物科學有限公司退還徐某二十萬元加盟費用。
創作者企業:如東縣人民檢察院 創作者:吳彩霞